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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法提供结婚证明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11-07 09:51:42


     本网讯(通讯员 余丽萍)   11月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以举证不能驳回原告袁进的离婚诉讼请求。

    原告袁进与被告张琴于1996年2月初举行婚礼,并育有三个子女。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双方在1998年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具体登记时间记不清。有关结婚证明原告认为在被告处,被告表示自己没保管,也不知道在哪里。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打架。2012年7月23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子由原告抚养,诉讼费用依法承担。另,经法院到民政部门及档案馆查询,均未找到原、被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相关原始资料,且上述部门拒不出具查询不到原、被告双方结婚登记手续的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那原告就要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本案的被告是其合法妻子。如果其在庭审结束前始终不能提供,按照证据规则,该举证不能的责任应由原告自己承担。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驳回原告袁进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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