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梁东壁)
2012年1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因失恋自杀产生的赔偿案件,当庭判决男方赔偿女方家属经济损失32000元。
受害人黄艳梅是广西龙州县人,是个有夫之妇,并已生育一个女儿。2005年,黄艳梅到雷平镇打工期间,与雷平镇未婚男青年农林华产生婚外情,并长期同居生活。为了能农林华结婚,黄艳梅两次向龙州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后于2009年在第二次诉讼中获准离婚。离婚后,黄艳梅到雷平镇与农林华要求与农林华结婚,但农林华并没有结婚之意。在双方同居期间,农林华又与别的女人产生恋情。2010年11月6日,农林华在外地旅游时,打电话和发短信给黄艳梅要求分手,其中有一条短信称跟别的女人已怀孕。黄艳梅收到短信后,心里非常绝望,当天下午写下遗书,责怪农林华对其伤害。写完遗书之后,黄艳梅在农林华家中喝农药自杀死亡。后来,黄艳梅的父母获悉黄艳梅的手机信息和遗书内容,认为黄艳梅死亡主要是农林华造成,遂诉至法院要求农林华赔偿死亡补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95000元。
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由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较为公平合理。另外,原告因黄艳梅自杀身亡受到极大精神创伤,其要求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