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雷娜)
11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定金合同纠纷案件,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
原告林某诉称, 2012年7月20日原告的朋友向其介绍被告处有一辆“霸龙”重型卡车出售,售价15.5万元,原告到现场看车后对该车表示满意。原告于7月23日到被告处与其商谈购车事宜,经协商双方口头约定8月10日前被告交车给原告,原告付现金15.5万元(含定金)后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原告遂按被告要求支付了定金1万元,被告出具收据。8月3日被告电话告知原告欲购买的车辆已被他人买走,原告找到被告问责,被告仅同意补偿原告1千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车定金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万元。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件后,积极与被告桂林市某运输公司联系,多次到该公司了解情况,与该公司负责人沟通,听取意见。公司表示对收取林某现金1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这1万元不应认定为定金。双方并未签订主合同,因为车辆存在一些债务,林某看车时公司已将该情况告知林某,在车辆卖出后也立即与其协商,公司同意退回林某1万元并给予1千元补偿。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公司负责人讲解法律,耐心向其做工作,另一方面又听取原告林某的意见,并通过其代理律师做工作。经多方协调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来到法院。本着公平、公正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法官耐心调解,劝导双方互谅互让。公司表示希望林某能够谅解,减少返还数额,原告林某也同意适当减少。最终双方达成了“被告桂林市某运输公司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返还原告林某17000元”的调解协议。至此,案件的成功调解达到了息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