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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甲老人以售出房屋作担保骗贷50万被判12年
发布时间:2012-11-07 10:16:23


     本网讯(通讯员 陈晨)   一花甲老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竟屡出奇招,欺诈他人,骗得财产50多万元。近日,安徽宣城中院审结该起上诉案,二审维持判决,等待他的将是12年的牢狱之灾和25万元的罚金。

    郎溪县的尹某今年61岁。2008年8月22日,尹某与郎溪县某粮油公司签订建房协议,合作建设两幢商住楼。在兴建过程中,尹某因无资金投入,为偿付工程款及其他债务,陆续将自己分得的13间门面房和19套住房出售,并收取了购房款。2009年5月26日,尹某隐瞒已将上述房屋出售的事实,将其中的10间门面房和10套住房以80万元的价格与宣城某投资担保公司签订售房合同,该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从贷款公司获取贷款5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3个月。还款期满,尹某无力偿还,又以同样的方式与该担保公司重新签订售房合同,使该担保公司继续为尹某提供担保续贷一次,尹某将50万元的贷款作为该担保公司的购房款出具一张收条。2009年年底,尹某逃匿。

    法院另查明,2010年9月,尹某编造其在无锡、常州两电视机厂有上千万的房地产业务,以需要业务经费为由向张某借款,并称业务开展起来后就归还欠款、为其安排工作及另付10万元感谢费。张某信以为真,自2010年9月7日至2011年7月20日向尹某汇款53次共54400元,该款均用于了尹某的个人开支。之后,张某多次催款,尹某遂不再与张某联系。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同时,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54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诈骗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尹某不服,提出上诉。宣城中院审理认为,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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