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谷原忠 马卫方)
千里迢迢来到了黑龙江,不是为了好好谋生,而是以学生为目标专门实施盗窃。2012年11月6日,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以学生为作案目标的特殊盗窃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7000元。
被告人程某是江苏盐城一农村人,其从老家来到虎林市后,自认为学生警惕性不高,盗窃容易得逞,于是决定以盗学生钱财为来钱之道。2012年4月10日5时许,被告人程某窜至虎林市一高级中学学生寝室,将被告人吴某价值3999元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次日5时许,被告人程某窜至虎林市一职业技术学院公寓,将被害人李某价值1334元的手机、被害人康某价值4720元的手机盗走。11日5时许,被告人程某窜至虎林市高中一寝室,将被告人周某价值4512元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失窃后,被害人纷纷选择报案而案发。被抓捕后,上述赃物全部被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程某案发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大部分返还,量刑时应予考虑。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个人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此种犯罪。故法院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作出上述有期徒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