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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私购香烟藏车库 尚未出售被抓获
发布时间:2012-11-07 12:09:08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香烟非一般商品,销售得有办理许可证。但香烟比一般商品销售量大,利润也高,一男子铤而走险,私自收购香烟价值达14万余元,准备在春节期间销售。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人民币二千元。
2011年12月到2012年1月期间,蒋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从全州镇、石塘镇各商店收购了红“双喜”牌香烟、“中华”牌香烟、“芙蓉王”牌香烟等共339条,价值14万余元的香烟,存放于其租赁的车库内准备用于销售。2012年1月6日,全州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该车库内查获该批香烟。同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蒋某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达十四万余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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