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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城法院领导真情慰问务工受伤致残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2-11-07 15:19:59


     本网讯(通讯员 唐雪云 赖卫)   “谢谢领导,谢谢法官们,你们能替我们着想并支持诉讼请求,而且还来看望慰问我们,我们很感谢!”11月6日,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何昭琼、民一庭庭长梁军红、女法官韦英香前往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一级伤残当事人陈某家中,对其案件进行宣判及判后释法工作,同时对其进行慰问,当事人及其父母连声道谢。

    2011年10月9日上午9时左右,原告陈某与其他工人在搬运柳州荣华货运部运至罗城的货物过程中,原告在运货的车辆上卸货,当时部分货物竖立在车箱右侧,因车箱右侧的货物突然倒塌,砸对正在左侧搬运货物的原告,致使原告颈部受伤。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转至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2年5月7日出院,共计住院211天。2012年3月30日河池市一舟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作出鉴定为一级伤残并构成一级护理。2012年5月2日河池市一舟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后续治疗费用评估为29000元。随后,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柳州市荣华货运服务部、被告罗某钦、吴某菊赔偿各项损失988897.55元。扣除上述被告已支付的65700元外,尚须赔偿923197.55元。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对原告陈某合情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判决被告罗某钦、吴某菊赔偿原告陈某各项经济损失341258.79元;被告柳州荣华货运部与被告罗某钦、吴某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冻结了柳州荣华货运部的部分存款,为该案的后期执行奠定基础。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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