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吴坦骏)
近日,广西凤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凤山县人刘远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3年5月被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7年1月刑满释放。2011年10月26日上午8时许,刘远闲逛至凤山县凤城镇凤凰路罗某家的楼下时,发现一楼的侧门未锁,即顺着楼梯往楼上走伺机行窃,当其走到8楼见房门未锁,即进入房间,将罗某放在玻璃柜内的一个电脑提包内装有价值为1685元的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一个移动硬盘及卫生间内的一个“松下”牌电动剃须刀盗走。后又窜到凤山县凤城镇民乐路罗某某家的楼顶天台上盗走一些废旧的金属物品,拿到五楼楼道时被罗某某抓获并报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具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涉案金额1 6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完全具备盗窃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盗窃行为被受害人及时发觉,尚未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