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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回国起诉离婚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作者:熊吉安 发布时间:2012-11-07 14:13:55
【案情】
李中华在美国纽约工作之际,结识留学生刘丽,并于2003年在纽约登记结婚,2004年,2006年分别生有两女,后其一家四口全部加入美国国籍。后因工作需要,李中华回河北工作,刘丽毕业后在纽约就业并被派往澳门分公司工作。双方在美国、大陆、澳门都有夫妻共同财产。由于长期两地分居,夫妻感情淡化,李中华于2008年向河北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刘丽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婚姻期间财产合理分割。 后经该中院裁定,因不属重大涉外案件,驳回起诉。原告不服向河北高院提出上诉,诉称其离婚诉讼属重大涉外案件,要求撤消一审裁定。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双方系外国国籍当事人,但仍属于一般性的离婚案件,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起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一种意见认为,中国法院不宜管辖,应不予受理。原、被告双方都是美国国籍人,目前原告住在中国河北,被告虽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但属于美国国籍,即使受理了本案,也不适用于澳门。另外,此案还涉及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对履行法律文书也存在一定难度。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可以受理。理由是: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李中华经常居住在河北,并在河北起诉,当地法院有权管辖,应予受理。原、被告虽为外国人,但并不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根据最高院民诉意见,该案属一般涉外案件,不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起诉人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即可。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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