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互换水塘被征收补偿费如何分配
作者:熊岚 周芳洁   发布时间:2012-11-07 14:15:26


    【案情】

    田新小组和河口小组是同一村的两个村民小组,田新小组山多塘少,河口小组塘多山少。上世纪60年代,田新小组把一片山的使用权和河口小组一口塘的使用权进行了互换,各自保留了所有权,未约定互换的期限,一直到现在田新小组还在使用水塘。当时两个小组的队长达成了口头协议,未办理书面手续。2012年水塘因村里新建土坯房而被征收填平,可得到一笔补偿费。田新小组和河口小组都主张这笔补偿费应归自己所有,双方争执不下,田新小组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分歧】

    关于水塘补偿费应如何分配,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补偿费应归河口小组所有。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田新小组和河口小组就互换只是达成了口头协议,未进行登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的法律效果。河口小组拥有水塘的所有权,应当得到补偿费。即使使用权已经发生了互换的法律后果,补偿费也应归所有权人而不是使用权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补偿费应归河口小组,但应给田新小组适当的补偿。田新小组和河口小组虽然只达成了口头协议,但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已依法成立。而且互换的行为发生于上世纪60年代,当时《物权法》尚未生效,双方对互换后的水塘和山进行了长期的经营管理,田新小组实际上拥有水塘的使用权,有权获得水塘的收益,如果不给它补偿的话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虽然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并不是一个同等的概念,但我国的用益物权包括了农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人也包括土地使用权人。

    二、我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因此水塘属于土地的范畴。《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依照上述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可见,在水塘需要用于村公益事业建设时,水塘的所有权人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收回使用权,并给予使用权人一定的补偿。本案中,河口小组可以收回水塘的使用权,把山的使用权返还给田新小组,并给予田新小组适当的补偿。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