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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受托人是否已完成委托事项
作者:陈瑶 发布时间:2012-11-07 14:16:36
【案情】
原告罗志为被告石城某机械制造公司的推销员,专门推销矿山机械设备。被告为方便推销员在异地签订合同和收取货款,向原告提供了盖有被告印章的空白合同书和收款收据。2008年9月17日,原告以被告委托人的身份使用盖有被告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与某客户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客户支付了预付款。《购销合同》订立后,原告向被告报告了合同订立情况,但被告及客户均未履行《购销合同》。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时双方发生分歧,原告认为《购销合同》虽未履行,但自己已完成了委托事项,被告就应该支付报酬;被告则主张《购销合同》未履行拒绝支付报酬。另外被告代原告推销选矿设备没有固定工资,被告按单笔业务与原告结算劳务报酬。 【分歧】 本案在处理中,对原告是否已经完成委托事项、能否要求被告支付报酬和相关费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既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而是代理被告和其他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的推销员,与被告之间的关系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委托代理关系,他们的报酬是从生产企业的出厂价与销售价之间的差价中获得的。《购销合同》未履行,原告无法获得产品差价,应自行承担差旅费等损失,被告也不应向原告支付佣金或报酬。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根据被告的委托与客户订立了购销合同,并且将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告知了被告,原告已完成了为原告推销矿山机械设备的委托事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报酬并支付原告为完成委托事务所花费的费用。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被告向原告提供了盖有被告印章的空白合同书和收款收据,原告接受委托后以被告代理人的身份与其他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故原、被告之间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因原告根据被告的委托与客户订立了购销合同,并且将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告知了被告,原告已完成了为被告推销矿山机械设备的委托事项。原告不是被告的员工,没有拿被告的固定工资。为完成被告的委托事项,原告自己寻找推销矿山机械设备的渠道,直至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已付出了劳动、预付了费用,且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自己解除合同,原告没有过错,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报酬并支付原告为完成委托事务所花费的费用。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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