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曾秋兰)
为取得公司一般账户帮客户转账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刘某竟注册一家空壳公司,结果让自己身陷囹圄。2012年11月6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非法经营案,判处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2011年7月,被告人刘某为取得公司一般账户帮客户转账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委托南昌市一中介公司为其在南昌市西湖区注册了南昌市诺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该公司实际是由被告人刘某掌控的无实际经营、无工作人员、无公司住所的空壳公司。2011年10月8日,被告人刘某手持南昌市诺卓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以该公司的名义在吉安市建设银行文山支行申请开设了一个一般账户并开通了网上银行。后被告人刘某在无实际经营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汇划的方式,利用该一般账户为江西陆度空间科技有限公司等91家公司、企业非法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按结算金额从中收取0.01%至2%不等的费用。2011年10月18日至2011年11月3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利用该账户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累计563946087元,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1万。2012年4月23日,被告人刘某到吉安市公安局投案,并已退清非法所得1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能自首,并于案发后积极退清赃款,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