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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九年前偷一匹马被判刑又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2-11-08 10:16:26
本网讯(通讯员 劳波涛)
被告人农伟九年前盗窃本屯韦某某家的一匹公马以500元卖掉,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农伟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2003年元月22日晚,被告人农伟窜到在田林县平塘乡六池村小学附近的田边,将本屯韦某某家绑在该处的一匹价值1600元的公马盗走。后连夜将马牵到田林县潞城乡那马村达买屯,次日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该屯的黄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农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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