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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结伙盗窃351条名烟78瓶名酒获刑11年
发布时间:2012-11-08 13:51:47


     本网讯(通讯员 龙园玲)   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的年轻男子韦某伙同同村男子韦某某、唐某某,流窜到河池市凤山县盗窃一家名烟酒商店,其分得赃款3000元,因此付出了巨大代价。近日,韦某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天峨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70000元。

    2011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韦某伙同韦某某、唐某某(二人已判刑)三人窜到凤山县凤城镇观音路“迎龙花园天地”一楼名烟名酒名茶店,观察到店面老板上楼睡觉后,便撬门入室盗走香烟(玉溪、芙蓉王等名烟)351条,茅台酒、五粮液等名酒78瓶,凤山腊狗一盒,茶叶二盒,用编织袋装好后,拿到路边收藏,第二日乘坐班车到河池市金城江对赃物进行处理,韦某分得3000元赃款。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96534元。

    同案犯韦某某、唐某某又窜到天峨县城作案时,被天峨县公安机关抓获,并供述了伙同韦某等人在凤山县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韦某闻风外逃至广州,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个网上通缉犯外逃不到两年,在乘坐火车时,被乘警抓获。

    被告人韦某到案后其亲属赔偿失主经济损失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室秘密窃取公民的合法财物,总价值人民币9653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韦正喜的行为属跨区域流窜作案、入户行窃,应予以从严惩处。但鉴于被告人韦某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已代为赔偿了失主的部分经济损失,应视为被告人主动赔偿,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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