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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离婚后被告仅委托代理人到庭如何处理?
作者:吴丽平 发布时间:2012-11-08 09:06:42
【案情】
因妻子沉迷网恋,李某与其妻刘某发生激烈争执,后刘某离家出走音信全无。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与其妻刘某离婚。并在立案时向法院提供了刘某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刘某外出下落不明已达三年之久。法院依法刊登公告。在公告期间,刘某却向法院打来电话询问相关诉讼情况,并在庭前委托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但在开庭时刘某却以工作为由拒不到庭,而由其代理人出庭应诉。 【分歧】 对于被告本人未到庭应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被告虽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出庭,但其代理权限也仅限于一般代理,本案应按公告送达后被告拒不到庭缺席审判。 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并非必须到庭当事人,虽然被告因客观原因不能到庭,但其出具了书面意见且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出庭,不应视为缺席。 【评析】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本案并不适用公告送达缺席审判的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法院在报刊上登载公告,即依法向对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另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便可依法缺席审理。但本案中被告刘某在公告送达后主动联系法院,出具书面意见并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下落不明的情形,亦不能适用公告缺席审判的规定。 二、离婚案件被告并非必须到庭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这条规定只是鼓励双方当事人到庭,以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判决,而并非强制当事人必须到庭。且离婚案件也不属于被告不到庭法官便无法查明事实的案件,如原告提供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法院也会依据证据做出离婚判决。 三、立法原意并不提倡对离婚案件轻易作出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12条规定:“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答复是:“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且离婚案件被告不出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受客观条件限制,如路途遥远、身体不便,有些是主观原因,如被告不愿面对原告,为避免正面冲突,被告可能选择不出庭。但并不等于对此类案件只能缺席判决,实践中亦可通过分别做工作的形式进行调解。 四、被告出具书面意见并委托代理人出庭的行为已完成其应诉过程。在被告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情况下,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出庭陈述,法院可以据此并综合其他证据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被告的应诉行为是完整的,不论是书面意见还是口头表达都是被告本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其对身份关系即离婚与否、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处分已在书面意见中详细表述。离婚案件代理人享有的一般代理权限与被告本人的处分权并不矛盾。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考虑亦不宜认定为缺席。 综上,本案从表面上看应为缺席,然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符合这种情况,故不应视为缺席,即在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仍应作出对席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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