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男子从山上扔木柴砸伤六旬妇女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08 15:06:22
本网讯(通讯员 劳波涛)
杨秀成上山砍柴,当其将木柴从山上往下扔时未注意,砸伤了一六旬妇女向艮花。向艮花将杨秀成诉至法院。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判决被告杨秀成赔偿原告向艮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13943元。
原告与被告均为田林县浪平乡浪平村岩科屯的村民,2010年2月23日,被告到本屯的“长湾”(地名)山上砍柴,当其在上方将木柴往下扔时,没注意到也到该地砍柴路过下方的原告,于是往下扔的木柴打中了原告的左肩。原告被打中后当天就到浪平乡卫生院就诊,经诊疗卫生院建议原告转到上一级医院进行手术治疗。2010年2月24日原告就转到百色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锁骨中断粉碎性骨折,原告于2010年3月2日出院,共住院6天,医药费为11426.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在山上砍柴时,不注意下方有人经过,致使自己往下扔的柴打中了原告使原告受伤,该事实有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及原告的儿子杨通浪与被告达成的《协议凭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予以支持。通过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的依法审查,法院依法对各项费用进行了甄别和认定。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性名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
纪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