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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约定不明 请求支付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11-09 08:34:18
本网讯(吴红玮)
近日,新疆阿图什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案,一审判令被告彭某偿还原告贾某借款本金61000元,同时驳回其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2012年4月20日被告彭某因资金紧张向原告贾某借款45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2011年6月19日被告彭某给贾某打有一张欠条,共计16000元。原告贾某便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彭某偿还欠款共计61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898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向原告偿还借款,应承担清偿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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