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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遇高价饭局诈骗被酒店起诉索赔6千元
发布时间:2012-11-09 13:43:24
本网讯(曹蕾)
得知董先生要在酒店给自己介绍工程,王先生开心赴宴,点餐后,董先生却一去不复返;更令王先生无法接受的是,服务员来结账时表示,董先生还在收银台拿走了名酒2瓶,名烟3条,价值人民币5998元。董先生下落不明,王先生拒绝付款,该酒店将董先生和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共同承担餐费356元,董先生个人承担烟酒费5998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酒店诉称,2011年7月1日18时左右,两被告在该酒店用餐,点餐和烟酒共计9例,在用餐期间董先生谎称与我酒店工作人员认识,从我处拿取中华烟、五粮液酒,并在未结清账款的情况下,逃离酒店。烟、酒费用及餐费共计6354元,该酒店向派出所报案后,两被告至今未支付相关费用。 被告董先生未到庭进行答辩。 被告王先生辩称:对酒店陈述的基本事实认可;当时董先生说给我介绍工程,约在酒店吃饭,点餐后,我接老家电话时,董先生出去后就没回来,再给他打电话时,他说在地铁口接人,后再打电话就关机了;服务员让我结账时,说6千多,我觉得被骗了,整个过程都是董先生策划的,我也是受害者,我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先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根据查明事实进行裁判。董先生、王先生到酒店用餐,应支付相应的费用。酒店主张餐费356元由董先生、王先生二人各负担一半,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烟酒费用问题,由于并未在用餐期间实际消费,故不宜认定为董先生、王先生二人共同消费,且有证据显示烟酒系董先生个人拿走,相应费用应由董先生个人负担,故酒店要求董先生个人支付烟酒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王先生消费了菜品,故餐费应由其与董先生共同负担,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判决董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酒店烟酒费用5998元及餐费178元,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酒店有限公司餐费178元。 目前,本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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