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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入室盗窃分文未得领刑十个月罚金2万
发布时间:2012-11-09 16:14:40


     本网讯(余韵)   日前,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人民法院对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县首例“入户零盗窃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认定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今年1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高某和田某(另案处理)开车来到旌德县庙首镇,将车停在路边后,两人步行至被害人吴某院外,高某从后院院门进入到吴某家中实施盗窃。接着高某和田某又对吴某车库所停车辆实施了盗窃。后两人又来到被害人徐某家楼下,由田某在楼下“望风”,高某进入三楼徐某家中,将徐某家中的部分衣物、钱包等拿到楼下翻找钱物。但整个偷盗过程中,高某均未盗得财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系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另被告人未盗得财物,没有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且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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