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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协议履行分期还款义务是否构成预期违约
作者:张海   发布时间:2012-11-09 15:06:11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良好关系,债权人往往根据债务人的实际还款能力与债务人订立分期还款协议,然而这种还款方式实践中又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分期还款的一方不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借款,甚至多次违约,长期拖欠,这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审判实务中一些人认为如果分期还款协议没有履行完,那么到法院起诉只能请求偿还已到期的款项,对不到期的款项要等到期才能起诉,笔者认为这样相对于债权人来说,如果债务人前期已经明确不还款,那么后期的款项也要等到到期后才能起诉维权的话,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也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债务人明显的多期不履行债务,那么债权人可根据预期违约的相关规定提前解除合同,要求债务人一次性偿还剩余的全部借款及实际使用借款期间的利息,其原因就在于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就享有一种履行期待权,即应当可以合理期待履行期届满后对方会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这也是合同当事人等待对方履约的前提。但是,实践中分期还款的一方不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偿还借款,甚至多次违约,长期拖欠,明显的侵害了债权人的期待权,为了不给对方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构成威胁,能够及时获得救济,减少损失,就只能通过预期违约责任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这也正是预期违约制度的功能价值,它的实质还在于可以使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已经明确的实际已发生违约情形时,提前得到法律救济。

    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可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在分期还款协议中债权人在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要求对方偿还尚未偿还的借款,并支付因债务人使用借款期间的相应利息。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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