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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耐心巧调解 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
发布时间:2012-11-09 11:21:07
本网讯(通讯员 黄仲胜 陈伟翠 陈海媚)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辖区法院调结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韦小绕经济损失63126.35元;被告黎小瑞、黎炎炎赔偿原告韦小绕经济损失23135.55元,扣除被告黎小瑞垫付的22394元,尚应赔偿741.55元。
2011年10月6日,被告黎小瑞(化名)驾驶被告黎炎炎所有的桂RD0000号小型轿车沿324国道由贵港市往宾阳县方向行驶,原告韦小绕驾驶自己所有的桂RTT12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对向行驶,双方行驶至国道324线1546KM+700M路段,被告黎小瑞驾车左转弯驶入潘塘村的路口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韦小绕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黎小瑞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韦小绕不负本次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天,原告被送到贵港市覃塘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医生建议其转至上级医院继续治疗,原告转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在原告伤情痊愈出院后,却永远留下了残疾,这对于今年刚刚二十多岁的原告韦小绕来说简直就是无法接受的残酷事实。心情极度沮丧和消极的原告在向被告索赔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被告黎小瑞、黎炎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港北支公司(以下简称中保贵港市港北支公司)三人告上了法庭。 案件受理后的第二天,承办法官马上就展开调查,原告韦小绕出院后,用去医疗费30695.55元,被告黎小瑞已支付了22394元给原告。另查明,肇事车辆桂RD0000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保贵港市港北支公司投保的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范围内。 掌握这些案情后,主办法官立即联系原告和三被告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并了解到被告黎小瑞、黎炎炎不同意继续赔偿就因为其认为已经尽到了赔偿义务,原告的其他经济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案件审理之前,主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对双方进行说服和疏导工作,并为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与当事人共同核算、协商赔偿数额。最终,双方达成上述协议。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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