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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一恶意欠薪老板“跑路”被两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2-11-09 09:50:00


     本网讯(伍开春 王晓红)   因拖欠厂里50余名工人48万多元工资,老板闵某在2011年腊月二十六日深夜,雇佣出租车将制衣厂电脑、工人工资账目及现金17万元带走,并更换手机号码,杳无音信……而且因其逃往外地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款。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首例恶意欠薪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闵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2009年1月,闵某在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裘公社区开办经营个人独资企业宣城市天顺制衣厂,并雇佣王某、何某等50余名工人从事服装加工业务。2011年上半年,闵某开始为欧某的服装公司承揽加工业务,即由服装公司提供面料,闵某代为加工制作成衣,交货后收取加工费。至2012年1月份,闵某为服装公司承揽加工业务总额为1099464元。2011年8月至2012年1月,服装公司陆续通过金坛市一服装有限公司和南京一服装有限公司汇入闵某制衣厂账户加工费共计979368元。闵某拿到加工费后陆续归还了亲戚、朋友的部分欠款。自2011年8月份开始,闵某开始以“现在香港那边没付款给我,我暂时没钱给你们”为由拖欠工人工资。截止2012年1月份,闵某拖欠该厂工人王某、何某、方某等5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482185元。

    2012年元月8日,宣城市天顺制衣厂放假,老板闵某夫妇请厂里工人吃饭。吃饭时,闵某叫工人们元月19日到厂里领工资。同月12日,闵某携妻子杜某在宣城市区一宾馆入住。同月19日晚,闵某为稳住工人情绪,让妻子回到制衣厂,欺骗工人说他在外地讨要债务,次日一定发放工资。同日晚22时许,闵某乘坐出租车从宣城市区赶到制衣厂接上杜某,并将厂里的电脑、供奉的“财神”、工人工资账目及现金17万元带走,后关闭手机更换手机号码,逃匿外地。

    2012年1月20日,工人们又来到制衣厂,却大门紧闭,赶紧给老板夫妇打电话,发现老板夫妇俩的手机全都关机了,直到中午,仍联系不上老板夫妇,一气之下将大门踹开,发现办公室的电脑、供奉的“财神”、账本都不在了。工人们只好报警。接着派出所的民警和政府的工作人员均赶到制衣厂,发现闵某夫妇确实联系不上。工人何某、方某等人向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政府投诉。

    同年2月13日晚,水阳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广德县一宾馆内找到闵某并将其带回宣城市,准备处理制衣厂欠薪事宜。次日凌晨4时许,闵某趁工作人员不注意,从宣城市区入住的宾馆逃走。同年5月7日,闵某在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接受公安人员的讯问时如实供述了全部的犯罪事实。2012年7月17日,闵某亲属代为支付工人工资13万元。

    自2011年7月份,闵某的制衣厂作为一般纳税人开始向宣城市宣州区国税局缴纳增值税。至同年11月份,该厂均能正常申报、正常纳税。同年12月及2012年1月,该厂代帐会计麻某正常申报了该厂应缴纳的增值税,并多次催促闵某缴纳增值税。2012年1月,闵某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更换手机号码的方式逃往外地。

    2012年2月7日、4月9日,宣城市宣州区国税局两次向宣城市天顺制衣厂送达了催收税款通知书,因闵某已逃往外地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款。截止2012年6月1日案发,闵某拖欠增值税款共计79269.6元。

    宣州区法院审理认为,闵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50余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482185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时,其作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后,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共计79269.6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闵某兼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其归案后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闵某亲属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前主动交纳13万元用于支付所拖欠的工人部分工资,对闵某可酌情从轻处罚。闵某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闵某的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闵某服判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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