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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员未履行职责 村民集体要求其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09 16:34:50
本网讯(余媛媛)
凤凰镇龙头村民委小山村的水库抽水站看守人陈某“亡羊”而未及时“补牢”,导致损失扩大,被小山村村民集体告上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要求其赔偿损失。
小山村村民陈某,于2006年1月开始承包本村水库,承包期限为8年。合同约定承包期间由陈某负责水库抽水站的抽水灌溉及抽水设备的看守工作,村委每年向其支付工资。合同签订后,村委即按约定向陈某支付工资。2011年10月,村里小孩到水库边玩耍,把水库机房的门锁撬坏,陈某没有及时修理、更换门锁。10月4日,小偷将抽水机、水管等设备偷走,导致小山村100多户村民的农田未能及时灌溉而欠收,集体财产损失近30000元。村民代表多次找陈某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村集体遂将陈某诉至兴宾法院凤凰法庭,要求其赔偿损失共计30000元。 因该案涉及农田水利灌溉,对村民收入有较大影响,如不妥善处理将使矛盾激化,后果不堪设想。承办法官江祖添带领书记员到水库机房勘察现场,到村里向村民了解案情,询问村民当年农业收成情况及当下的灌溉措施,征集村民对此事的解决方案。在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后,江法官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案。2012年11月6日下午,江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江法官耐心跟村民代表说理释法,结合该村灌溉现状、被告陈某的经济状况及抽水设备被盗的前因后果,深入浅出的把道理跟大家摆清楚,阐明当务之急是解决灌溉问题。同时,也跟陈某说明其作为看守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看守义务,理应赔偿一定的损失。 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共识:被告陈某于2013年3月31日前自行安装好水库抽水站抽水设备,如不能按期安装则赔偿原告25000元。 庭后,江法官再次跟被告陈某强调“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作为看守人,门锁被撬坏一定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千万别因小失大。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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