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红梅)
“我妻子自作主张去医院做人流,严重侵犯了我的生育权,请求法院依法解除我二人的婚姻关系。”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生育权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案件,最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同意和好。
原告张宁(化名)和被告马莉(化名)结婚好几年了,二人婚后生活一直很美满,因为原告张宁忙于工作,二人结婚五、六年了一直也没有孩子。妻子马莉更是以各种理由不想生孩子,还说自己想做丁克族。今年7月,马莉告诉张宁自己有了身孕,张宁顿时惊喜万分,然而妻子马莉丽于 2012年8月1日在未与原告张宁商量的情况下,就擅自去医院做了终止妊娠的手术。在悲伤和愤怒交织的情况下,丈夫张宁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要和妻子即被告马莉一刀两断。
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女性有选择是否生育的自由,妻子怀孕后是否生育,应由妇女本人决定,被告马莉在怀孕后,未经原告同意而去医院打掉胎儿,不构成侵犯原告的生育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温宿县人法院法官经审理发现原、被告之间感情较好,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原告马宇原谅了被告王丽,并愿意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