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卢芬)
传销使人迷失本性,骗家人、骗亲属甚至骗同学。日前,江西新建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牛某、阮某、王某及满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八个月、八个月、拘役五个月。
2012年5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牛某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胡某从厦门骗至新建县。被告人牛某、阮某从南昌火车站将被害人胡某接至新建县长堎镇一传销窝点后,被告人牛某以借胡某的手机上网为由将其手机没收,断绝其与外界的联系。胡某发现被骗后,多次表示要离开,但被告人牛某、阮某、王某、满某等人采取跟随、劝阻、监视等方式阻止。胡某被非法拘禁三天后,于2012年5月17日17时许被公安民警解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阮某、王某、满某共同非法拘禁他人,时间长达3天,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某、阮某、王某、满某犯非法拘禁罪,指控罪名成立。上述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满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满某的辩护人提出满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被告人满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满某属未成年人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结合庭审查明的被告人满某的成长轨迹,不难看出被告人满某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一、家庭管教不严。满某初中毕业就独自外出务工,法制意识淡薄,结识不良男友,满某的父母平时疏于管教,致使满某未能较好地约束自己。从满某的违法经历能看出家庭教育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性。二、传销组织须严历打击。传销其实就是一种简单的金钱骗局,稍加分辨,就能看出它欺诈的本质,可本案的四名被告人仍参与传销,深陷其中。传销造成了很多的家庭悲剧,更为严重的是这种非法经营活动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转,对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造成了重大的威胁,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禁止传销条例》的执行力度,对传销非法活动予以坚决地打击。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罪犯的方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