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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宅基地获3万元 法院判合同无效应当退还
发布时间:2012-11-12 16:07:35
本网讯(蒙玉连 谭召日)
秦某与何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将一宅基地转让给何某,但何某付款后准备建房时受到当地村民阻拦。当了解后得知该协议因违反法律相关规定而无效时,何某找秦某退还钱款时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将秦某诉至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
2010年2月11日,何某与秦某签订了一份《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将位于武宣县某镇某块宅基地转让给何某。转让费总共六万元整,分两次付清,第一次签字盖章后付三万元,余三万元整在2010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如有第三者参与纠纷,秦某负责调解处理。当天,何某就按照协议支付给秦某人民币30000元。 但是,当何某拉砖到该宅基地准备建房的时候却遭到该村村民的干涉,不给其使用该宅基地。何某找秦某出面调解处理未果后,到该镇国土所了解过户情况时被告知,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不能转让过户,故转让无效。 2012年11月12日上午,武宣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何某在法庭上要求终止协议,秦某退还先前所得30000元。秦某则辩称,合同是何某私自终止合同构成违约,何某应该赔偿他30000元的违约金,因此对该笔款项其不予退回。无效的合同自然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庭审理后认为,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遂判决支持了何某的诉请。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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