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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 被告夫妻二人同担责
发布时间:2012-11-13 17:00:15


     本网讯(陈芳 张明)   夫妻二人为买车向银行贷款158900万元,并向保险公司投保贷款保证保险,到期未完全履行还款责任,保险公司代为偿还银行贷款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夫妻二人赔偿。2012年11月13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魏某、卢某二人偿还赔偿款60763.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魏某与被告卢某系夫妻关系。2002年10月17日,被告魏某向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申请个人贷款158900元购买装载机一台,借款期限为二年。借款合同约定该笔贷款以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还款。同时,被告魏某与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签订了《机械担保贷款委托扣款协议》,由贷款银行直接在被告魏某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贷款本息。被告魏某为确保其偿还银行的贷款责任,2002年10月10日就该笔借款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的保证保险。被告魏某取得了贷款后,在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陆续归还贷款本金100316.26元,利息7063.86元,罚息6767.88元,尚欠贷款本金58583.74元,利息2180.14元,合计60763.88元。2009年10月22日,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依据被告魏某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提出索赔申请。2010年10月15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支付被告魏某尚欠银行贷款本息60763.88元。2012年10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魏某及其妻子被告卢某共同偿还赔偿60763.88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告魏某签订的工程机械贷款借款合同和工程机械贷款委托扣款协议,以及原告与被告魏某之间的保证保险单,真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被告魏某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在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支付赔款后,已取得向被告方追偿的权利。被告魏某与被告卢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魏某以个人名义向建行某支行所借款项,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魏某、卢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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