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文青)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无证采伐香樟树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被告人高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份,被告人高某来到伍桥镇龙山行政村金家自然村找到金某根,欲购买金某根弟弟张某青“栏架山”山场上的数十棵野生樟树移栽到其在石脑镇租赁的苗圃里,高某和金某根等人谈好,根据樟树胸径的大小以每棵280元至350元的价格,数量以实际采伐的为准。被告人高某在未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雇请了喻某县等10人,于2011年5月26日和27日,携带锄头、手锯等工具,来到“栏架山”山场采伐樟树,将樟树的根部泥土挖空后用麻绳打包,并把樟树的一些枝丫锯掉。因被人举报,伍桥镇政府干部和派出所民警于2011年5月27日到“栏架山”山场进行制止,被告人高某未能将这些樟树运走。经高安市林业局鉴定,被告人高某在“栏架山”山场共采伐樟树15棵,活立木蓄积量为17.087立方米,树种全部为野生香樟。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规定,香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高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