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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八次疏导促和解 残疾女子喜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14 10:05:09


     本网讯(黄敏 韦琳)   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前前后后经过八次的思想疏导工作,成功执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被执行人黄某在和解签订之日一次性赔偿因车祸致残的女子韦某的经济损失8万元。

    2010年3月10日11时30分许,黄某驾驶一辆多功能拖拉机由都安县气象站驶往沿江路方向,行至沿江路与气象站附近时,由于剎车失灵,致使车辆与正在前方右侧作业的女子韦某碰撞,造成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韦某无责任。因韦某受重伤,于当天送到广西医科大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有关部门鉴定,韦某的伤残程度为V(五)级,事后,韦某就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赔偿问题多次与肇造者黄某协商解决未果。

    2010年8月2日,韦某一纸诉状将黄某起诉至都安县人民法院,该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黄某赔偿原告韦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人民币122772.50元;二、被告黄某赔偿原告韦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黄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1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韦某向都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立案执行,经执行法官三番五次做被执行人黄某的思想工作,终于执行得款人民币20000元,鉴于当时的黄某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1年6月30日,法院作出栽定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

    2012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韦某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主办法官接手这起案件后,通过不同途径对被执行人黄某的财产进行调查摸底,同时传唤黄某到庭询问,在谈话中法官了解到,2010年3月10日,对黄某来说可谓 “祸不单行”,是最黑暗的一天, 原来是日上午11时30分黄某驾车撞伤了人,不料下午6时10分其母亲突然病故,永远失去了亲人。而韦某在医科大住院治疗其间费用开支23000元,都是黄某支付的,黄某已经是“山穷水尽”了。

    针对上述客观事实及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执行法官坚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倾尽全力做好黄某思想开导工作及法律的解释工作,引导其换位思考,解开思想疙瘩,敦促其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起初黄某还抱着侥幸心理,以种种借口推脱或答应赔偿少量款项。执行法官毫不气馁,前前后后经过八次的思想疏导工作,黄某终于开口:“我有我的苦衷,韦某也自有她的难处,但本案要全额赔偿我实在无能为力,我只能尽力赔偿韦某的大部分款项,其余部分款项要求她原谅及放弃。”

    执行法官经征求申请执行人韦某的意见后,2012年10月30日,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协商,最终双方达成共识,并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黄某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韦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二、申请执行人韦某自愿放弃其他权利。

    协议签订后,黄某便当庭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在办理赔偿款交接手续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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