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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未签合同 包工头主张工程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11-14 08:28:43
本网讯(郑芬 王燕)
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原告虽然未就部分工程与被告方签订合同,但其主张的工程款仍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06年,被告浙江某建设公司在取得德宁房产开发的时代尊城项目建设承包权后,将其中3、4号楼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郭某,完工后双方结算工程款,被告尚有38000余元未结清。2008年双方又签订合同,规定将8、10、11号楼的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郭某,结算后尚欠工程款5万余元。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主张两次工程所欠工程款项。庭审中,被告建设公司辩称,对于第一次3、4号楼的水电工程,双方并未签订承包合同,故原告的工程款应该直接向工程的开发商德宁房产主张。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然没有签订相关合同,但被告通过投标方式取得该项目的承包权,其中3、4楼的水电安装工程实际由原告完成,故对被告提出双方未签订合同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法院遂判决被告与10日内支付原告两次工程所欠工程款共计90375元。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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