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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伤人 房主与无资质承建人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2-11-14 08:40:02
本网讯(杨成作)
粟某将私人高层住宅楼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石某承建,在施工中一袋腻子粉从高空坠落,砸中了运送腻子粉的王某。近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伤害赔偿纠纷案,粟某赔偿王某医疗费10911.2元,石某赔偿王某医疗费43644.8元
粟某与石某于2011年10月8日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粟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将其位于田林县富源车站后面的私人住宅楼发包给石某承建,石某并没有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2012年5月18日粟某打电话给卖腻子粉的老板张某英需要购买腻子粉,于是张某英便雇请王某的三轮摩托车运送腻子粉,当王某在房屋的大门前卸货时,一袋正在起吊的腻子粉从房屋上掉落下来砸到下方的电线后再反弹落下砸中王某使其受伤。王某受伤后住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4556元。 法院审理认为,粟某将其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石某承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所受到的损害应承担次要的责任。石某承建高层建筑后雇请工人进行施工是本案的承建者,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两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石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粟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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