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雷)
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被告刘文支付原告吴莲10万元。
1995年2月份,原告吴莲与被告刘文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次年6月7日婚生男孩刘军。双方因感情不和,2010年11月向安福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进行了分割。时间过了一年多,在外打工的吴莲一个偶然的机会知道前夫刘文在2009年7月与其姐姐共同出资在吉安注册了一个公司,刘文出资20万元占公司一半的股份。为此,吴莲找到刘文要求分割该项财产,刘文以离婚案件法院已经判决为由拒绝了吴莲的请求。无奈之下,吴莲将刘文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刘文隐藏的公司股份10万元。
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与其姐姐注册的公司投资发生在原告吴莲与被告刘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20万元股份依法应归原、被告共同所有。在离婚时,被告刘文隐匿了该项财产,依法应不分或者少分该项财产。但是原告吴莲放弃该权利,只主张10万元,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基于公司的董事长系被告刘文的姐姐,为了日后生产经营的便利,公司20万元的股份归刘文所有较为合适。为此,法院判决公司的投资股份20万元归被告刘文所有,被告刘文支付原告吴莲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