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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阀破裂致楼下门市被淹 水阀使用人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2-11-14 09:51:19


     本网讯(金玲)   日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自来水阀破裂至楼下他人门市被淹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周某购买一套房屋在王某经营的门市楼上。2011年8月9日,周某请周嘉水厂给自家房屋安装自来水管。同年8月10日凌晨3时左右,该水管水阀破裂漏水,导致王某门市里的日用灯具、浴室用品、墙、天花板、货架等受损。当天,王某与周某对王某受损的物品进行清理估价,双方确认王某门市里的物品、天花板吊顶等损失金额为79804.42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也派人到现场查看,确认了受理物品的种类。8月11日,原告将门市部的维修工程实行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雷忠平进行维修,共开支维修费30190元。同日,原告王某请人清理门市开支人工费1000元。9月21日,王某将属于半受损的物品进行折价出售,获得收入26834.5元。9月23日,王某将全受损的物品出售给康某,获得收入578.2元。此后,王某请求周某和周嘉水厂赔偿无果,遂于今年年初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周嘉水厂请求追加垫江县美江给排水物资经销部负责人夏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由于本案包含了两种法律关系,一是财产受损的财物损害赔偿,二是产品质量引起的产品责任赔偿。法院向王某释明法律关系,王某选择了财物损害赔偿,只要求由周某进行赔偿,同时放弃要求周某赔偿营业损失4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王某不是水阀的消费者,不能从产品质量方面要求水阀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进行赔偿,只能要求水阀的管理者、使用者进行赔偿。财产所有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负有妥善管理的义务,本案中,周某所有的自来水水阀破裂漏水,由于周某没有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尽到完全的管理义务,没有及时排除漏水事故,致使王某门市进水、货品受损,应当对其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主动放弃要求被告赔偿营业损失4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王某与周某对损失进行评估时,双方已确认木隔断损失13440元、天花板吊顶损失13750元、货架损失3000元,故对雷某进行维修而产生的维修费30 190元不再重复计算,不能再由周某进行赔偿。双方核损的半损物品金额为28984.50元,王某处理金额为26834.50元,既不能在受损金额中减除而减轻周某的赔偿责任,也不能以实际处理金额小于核损金额而加重周某的赔偿责任。对于全受损的物品,王某已实际得到补偿,故所获得的578.20元,应当作为周某的收入而减轻其的赔偿金额。故王某的所有财产损失为79 804.42元-578.20元+1000元=80 226.22元。据此,判决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给王某财产损失共计80 226.22元。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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