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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通过电子邮件快速调解 赔偿款短期内到位
发布时间:2012-11-14 10:32:44


     本网讯(周宇)   近日,江西省德安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赔偿款31万元迅速到位。

    2012年6月28日4时15分,耿某驾驶赣GG3963两轮摩托车由德安县城往德安县开发区西区方向行驶,途经德安县开发区西区红绿灯路口至西南方向42米处时,撞上赵某驾驶的皖N27539重型半挂牵引车和皖NB882重型普通挂车的后保险杠和防护栏,造成耿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2年7月4日,江西省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耿某与赵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皖N27539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皖NB882重型普通挂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2012年7月6日,耿某父母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9万余元。

    赵某和上述两个保险公司三被告均在安徽省,本案开庭后三被告均回到安徽省,承办法官通过与原、被告单方联系,从中协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但被告均为外地,通知当事人来德安签订调解协议将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无形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同时考虑到耿某父母的急切心情,承办法官立即通过电子邮箱向被告发送调解协议,由被告签字后寄回本院,再通知原告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缩短办案时间,后经多次电话联系,被告两个保险公司于2012年11月履行了各自承担的赔偿款15万5千元,共计31万元。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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