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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装修时意外摔伤 雇佣双方均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2-11-14 11:07:45


     本网讯(张明 易炎峰)   雇员装修时意外从人字梯上跌落摔伤,要求雇主赔偿损失,并引发争执。近日,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江强承担70%责任,共需赔偿原告45088.4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份,被告江某承接了某公司的安装玻璃墙、玻璃门业务,共200多平米面积。原本江某想转包给被告何某来做此事,但何某没有时间,便介绍原告给江某做这个工程。原告聂某安装玻璃墙、玻璃门,所需玻璃等材料均由被告江某提供。双方口头约定,以安装玻璃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算劳动报酬。同月22日,原告聂某携安装工具到某公司一楼做工,在人字梯上作业即打线钉木条,大概工作一个小时许,因地面打滑,人字梯翻倒,原告不慎跌落地面摔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聂某要求被告江某和何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89684元,因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聂某通过被告何某介绍,为被告江某承接的某公司安装玻璃墙、玻璃门项目提供劳务,原告按安装的玻璃面积的每平方米15元获取报酬,且安装材料全部由被告江某提供,故应认定原告聂某与被告江某之间属雇佣关系。按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何某系原告聂某与被告江某之间的介绍人,其未参与其中的生产活动,故被告何某对原告的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何某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作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未尽到自身安全防范的注意义务而致身体受伤,自己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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