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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领条混为一谈 借款人被判还款
发布时间:2012-11-14 14:02:53
本网讯(熊涛)
将出具借条与领取工资的领条混为一谈,拒付借款还要求对方给付之前未结清的账目。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朱某诉被告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向某偿还原告朱某借款4100元。
2010年下半年,原告自己建私房一幢,将其中的木工工程交被告承包,约定每平方米45元,每做一层由被告出具领条在原告处领取工资。2011年房屋竣工后,经原、被告2012年3月3日算账,被告应给付原告4100元(其中含原告多支付的工资及被告从原告处拖走的木材)。因被告资金周转困难,经原告同意,被告于当日出具了一张4100元的借条给原告。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双方账目未算清及出具借条是领取力资,因无证据证明,且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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