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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徒盗窃同居女友钱财被判刑四年八个月
发布时间:2012-11-14 08:46:11


    本网讯(刘燕)  近日,安徽省宣城中院审结程某某盗窃二审案件,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被告人程某与被害人何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自2011年上半年起同居并共同生活,期间程某协助何某打理由何独自经营的一餐具店。2011年10月18日至2012年1月27日期间,程某先后多次将何某一张农业银行卡盗出,并使用该卡擅自取款人民币共计70000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和赌博。2012年1月30日,程某因上述行为已被何某发现,遂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诉讼中,被害人何某书面表示谅解程某,请求对其从宽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程某不服,以何某银行卡内资金系其与何某共同经营商店的利润为由,要求改判无罪。

    宣城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银行卡并取款7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虽然何某银行卡内资金包含有程某、何某同居生活期间经营餐具店所得的利润,但因该餐具店系何某的个人财产,程某未投资,只是基于其与何某的同居关系而帮忙经营店面,对经营利润不享有当然的共有权。况且,程某和何某就银行卡内资金归属分别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陈述,相互吻合,均证实银行卡内资金系何某个人财产,与程某无关。程某利用与何某同居生活的便利,秘密窃取何的银行卡,取款偿还其个人债务和用于赌博,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程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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