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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盗窃电缆线400余米数罪并罚获刑18年
发布时间:2012-11-14 09:22:30
本网讯(张海瑞)
近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电缆线的刑事案件进行了宣判。
2010年2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邹品与曹向、刘温、邱明、袁夏、黄中、欧秦、李速、刘昆(此八人均已判刑)共同商定来到垫江县大石乡场镇附近盗窃通信电缆线。在盗窃过程中,由黄中驾车前往垫江县公安局大石派出所附近放哨,李速将车开往大石乡场镇附近等待运送赃物,被告人邹品等其余人员采取割线的方式盗窃垫江县大石乡高生村1组垫丰公路段寿碗坡上型号为HYA800 * 2* 0.4的通信电缆线长37米、型号为HYA400 * 2* 0.4的通信电缆线长74米。后因怀疑被附近农户发现,黄中驾车与刘温、袁夏、欧秦、邱明等人先行离开,并将所盗通信电缆线运往重庆市区销赃均分。所盗通信电缆线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7104元。 同日凌晨,被告人邹品与曹向、刘昆在垫江县大石乡高生村1组垫丰公路段寿碗坡上盗割通信电缆线后,又前往垫江县大石乡高升村1组冉家湾下湾处,采取割线的方式盗窃型号为HYA800 * 2 * 0.4的通信电缆线长308米。随后由李速驾车,四人一起将所盗通信电缆线运往重庆市区销赃后获人民币20000余元,除去开支后被告人邹品分得4000元。所盗通信电缆线经垫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28336元。案发后曹向、刘温、邱明、袁夏、黄中、欧秦、李速、刘昆等八人被逮捕,并供出被告人邹品,公安机关经侦查,被告人邹品由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犯盗窃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一个月,此时正在监狱服刑,这起伙同他人盗窃电缆的罪行系漏罪,此前并没有被发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邹品多次犯盗窃罪,且被告人邹品系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邹品到案以后,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庭审中只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此罪行是在被告人邹品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邹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六个月,对被告人邹品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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