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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女孩因误诊致脑瘫诉至法院经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2-11-14 10:41:46


     本网讯(覃志凌)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的7岁女孩小雨(化名),是一个不幸的孩子,由于医院的过错,她刚出生不久就患上脑瘫,为此医患双方开展了旷日持久的诉讼。近日,在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倾情调解下,医患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查明:女青年黄某于2005年6月11日9时50分入住环江县某医院,当晚20时50分娩出一女孩(取名小雨),娩出阿氏评分1评10分。次日,小雨患上黄疸,在该医院治疗,因病情严重,后又先后被送至河池市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随后还在河池市妇幼保健院、柳州市中医院门诊或住院部进行康复治疗。根据小雨父母的申请和河池市卫生局的委托,2006年12月1日,河池市医学会对该纠纷的医疗事故作出鉴定结论为: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因小雨父母对该鉴定结论不服,要求进行再次鉴定。2007年3月30日,广西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该病例属于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并提出医疗护理学建议:一、再次进行神经系统检查及发育的评估(头颅CT 或MPI、听力、视力及智力测试等);二、康复治疗:1、语言能力训练;2、运动能力训练;3、心理康复训练。

    2007年8月30日,小雨将被告环江县某医院诉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3087094.58元的80%,即2469675.66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小雨申请,2007 年11月6日,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书,意见为:小雨因脑性瘫痪构成I(一)级伤残。

    根据环江县某医院申请,2008年9月22 日,广西公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医学鉴定书,结论:1、医方对患儿的诊疗行为存在漏诊以及延误治疗的过错,过错与患儿的胆红素脑病(脑瘫)存在直接因果关系;2、医方诊疗过错的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

    2010年7月10日,河池市中院就该案作出了民事判决,确定环江县某医院在对小雨病例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程度是主要的,应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认为小雨请求的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残疾器具费尚未实际发生,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并判决环江县某医院赔偿小雨医疗费(2008年10月27日前实际支出)、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合计450533元的80%,即345322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8881元,共计374203元(含已支付的6万元)。

    该案审理终结后,小雨仍在柳州市中医院进行门诊或住院康复治疗。

    2011年5月17日,小雨再次将被告环江县某医院诉至环江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环江县某医院赔偿其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03604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小雨申请及双方当事人同意,环江县人民法院委托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对小雨的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2011年10月27日,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小雨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一级)护理依赖。”

    环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环江县某医院赔偿小雨经济损失。宣判后,环江县某医院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河池市中院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环江县某医院共赔偿给小雨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32809.22元。该款项分四年付清,环江县某医院于每年6月1日前支付58202.31元给小雨。

    至此,该旷日持久的医患纷争得到化解,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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