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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妻子要求支付扶养费证据不足被驳
发布时间:2012-11-14 15:30:48


     本网讯(朱敏)   近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原告朱泰红和被告淦红军离婚,并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离婚后扶养自己的诉讼请求。

    原告朱泰红和被告淦红军1976年登记结婚。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吵闹不休。庭审中,原被告一致同意离婚,但原告朱泰红认为自己已经年老色衰,这么多年来为被告生儿育女,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要求被告淦红军承担离婚后的扶养费。被告淦红军则认为自己也无稳定收入,原告要求离婚后支付抚养费没有任何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一致同意离婚,故法院予以准许。另离婚后夫妻双方不再有相互扶养义务,现原告朱泰红身体健康并无任何疾病,并且还有社保退休金,离婚后生活并不困难,也不具有经济帮助条件。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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