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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拒赔年满60岁受害人误工费无依据被驳
发布时间:2012-11-14 15:40:02


     本网讯(朱敏)   近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艳军赔偿原告吴冉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31948.14元。

    庭审中,原告吴冉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被告赵艳军没有异议,但主张对误工费一项不予赔偿,被告赵艳军认为原告吴冉已经64岁,属于已退休年龄阶段,根据关于退休年龄的相关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一般即认定其已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对吴冉的误工费主张法院应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退休年龄的规定并不能认为是劳动能力有无的界定,只是对劳动者退休年龄的规定,劳动能力的有无、大小,应以实际情况因人而易,不同的情况应区别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的主张是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而非以年龄为评判标准。因此,以劳动者年龄超过退休年龄不予赔偿误工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原告吴冉虽已64岁,但其一直在经营百货商店,故被告赵艳军对原告吴冉因伤残造成的实际减少收入理应赔偿。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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