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刚)
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在肯德基店内窃取顾客财物的案件,被告人陈某荣一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曾某英(女)一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2年7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荣、曾某英伙同熊辉春、熊爱秀(后二人另案处理)共4人从丰城来到高安筠泉路肯德基店内,看见东边靠墙的一张桌子上朱小利和她女儿在吃东西,一个女式中型包放在朱小利身边另一个凳子上。被告人陈某荣、曾某英和熊爱秀就走到朱小利的身边进行遮挡,熊辉春趁朱小利不备将其女式包盗走,包内有现金4500元和身份证等。案发后,两被告人已退还赃款4500元给受害人。同年8月18日10时30分许,上述4人又来到该肯德基店内,见吧台前买东西的刘月文肩上挎一个布袋,露出一个红色钱包。被告人陈某荣要被告人曾某英掩护,曾某英就将一把自动折叠伞和店内的宣传单放在刘月文的布袋上,陈某荣趁其不备将红色钱包偷走。两被告人准备离开时被高安市公安局巡特警当场抓获。经查,刘月文包内有现金1030元和身份证、银行卡等。案发后,上述财物已发还失主。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荣、曾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且已全部退赃,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