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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错领奖品拒绝归还起冲突砸伤酒吧老板
发布时间:2012-11-14 16:35:28


     本网讯(高胜敏 孙丰堂)   酒吧为活跃气氛搞抽奖活动,男子错领奖品却拒不归还,并持酒瓶、烟灰缸等物将酒吧老板砸伤,结果被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军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何明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及被告人袁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

    2012年1月1日晚8时许,被告人袁建、黄军、何明及张少华等人到宜春市苏比酒吧消费,坐在 H8、H9座位上。晚上十点半,酒吧搞抽奖活动,当抽到H2座位的客人中了二等奖288元的红包时,张少华上前把红包领走,经酒吧工作人员多次要求,张少华等人均拒不归还。酒吧老板谢某知道此事后就去找张少华等人要求归还红包,交涉中被告人袁建拿起啤酒瓶砸向谢某的头,双方遂发生冲突。期间,被告人袁建、黄军、何明等人用酒瓶、烟灰缸朝酒吧工作人员姚某、陈某等人乱砸并拳打脚踢,将姚某等人打伤,经法医学鉴定,谢某、姚某等四人均构成轻微伤甲级,陈某构成轻微伤乙级。酒吧的电视机、桌椅、酒器等财物也被损毁若干,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7647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明赔偿了10000元,酒吧负责人对被告人何明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建、黄军、何明在公共场所闹事,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军、何明在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建、黄军、何明能够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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