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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以“祖宗地”被占为由砍毁他人杉苗木遭诉
发布时间:2012-11-15 08:50:20
本网讯(杨成作)
村民岑某以其土地是他老祖宗的为由,将黄某拥有《林权证》的林地里杉木苗256株砍毁。近日,广西田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林权纠纷案,判决岑某停止对该讼争林地的侵害,并杉木苗损失512元。
2011年12月20日被告却以其地是祖宗地为由,侵占并砍毁了原告的杉木林地约3亩左右,经过村委到实地调查,原告被砍毁的杉木为256株。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由被告赔偿原告杉木损失每株15元共3840元。2012年8月17日,田林县人民法院召集岑某、黄某及弄光村委员会人员到实地进行勘查,经潞城乡林业站工作人员根据双方提供的林权证进行现场勘察,确定被告砍毁原告杉木苗的约1.3亩林地属原告黄世忠林权证范围内。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黄某对这一讼争的林地已依法取得《林权证书》,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结合本案实际,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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