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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中心为30万贷款买单后行使追偿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11-15 09:58:08


     本网讯(曲林华)   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安福县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叶文奇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叶文奇偿付原告安福县信用担保中心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

    2009年4月9日,被告叶文奇因企业经营困难在安福农村合作银行贷款30万元,由原告为其贷款做担保,与安福农村合作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贷款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被告以经营状况差,货款难以回笼为由拒绝还款。2010年5月10日,农村合作银行与原告向被告联合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要求被告在2010年10月8日之前归还贷款本息,被告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了名,并能按时支付利息,但本金30万元一直未还。2010年12月31日,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以贷款逾期,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扣除原告在该银行的担保资本金30万元,归还被告的逾期贷款。扣除担保金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一直声称经营亏损,无力偿还债务。原告遂于2012年9月26日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安福农村合作银行贷款,由原告为其提供担保,其借贷关系、担保关系明确,且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致使安福农村合作银行从原告的保证金中扣除300000元用于偿还被告的贷款,原告取得了向被告追偿的权利,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按约定履行义务,故原告诉请被告偿付担保金300000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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