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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引出代孕“三角债”
发布时间:2012-11-15 11:45:17
本网讯(吴奕晗)
陈芹与孙兵原本是对恩爱的夫妻,但是种种原因十余年的婚姻走到了尽头。近日,陈芹来到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前夫及代孕母亲王红要求判决婚后购买的一套房屋系其所有。
陈芹与孙兵二人经人介绍相识而结为夫妻,婚后的生活虽然有所磕绊,但也算得上幸福美满。只是,令人遗憾的是,因为陈芹的身体原因,二人始终不能拥有一个孩子。后来陈芹提出找人代孕,得到了孙兵的同意。王红是陈芹所在单位的一名保洁人员,在陈芹的请求及承诺之下,答应用人工授精方式代为生育孩子。作为对价,陈芹答应将王红的户口迁入北京市,为此三人商定购买房屋一套,便是这套房屋引发了诉讼房产之争。 陈芹称,为了办理户口,购买房屋时才在购房合同中加上了王红的名字,而且名字也是由陈芹代签的。王红本人从未进行过任何出资,房产事宜及交房之后的相关费用也一直是由陈芹孙兵二人管理,因此房屋应当属于其和孙兵二人。后来,孙兵承诺将房屋赠与自己。并且陈芹认为,正是王红的介入,才导致二人的婚姻开始出现裂痕。所以请求法院将此套房屋判给自己所有。 孙兵称,之所以由陈芹和王红联名购买房屋,是对王红帮助代孕的对价承诺,购房合同合法有效。王红称,购房钱由自己出资一部分,不足的钱由陈芹和孙兵补齐。庭审中王红出具落款为孙兵、内容为收到购房款的证明,此证明得到了孙兵的认可。 审理中,法院查明,该套房屋所有权人为所在小区的地产开发公司。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购置于陈芹与孙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红、陈芹与某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合同购买方为王红、陈芹,该房的共同权利人为王红、陈芹、孙兵。孙兵所做出的赠与房屋的承诺,未经王红同意,损害了王红的财产权益,其承诺应属无效。因诉争房屋所有权为某房产公司,诉讼中,原、被告均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没有取得所有权。故此,对陈芹要求将争议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之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做出判决,驳回陈芹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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