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两姊妹因合同不明对簿公堂争一房
发布时间:2012-11-15 12:48:17


     本网讯(马卫方 谷原忠)   同胞兄弟姊妹可以说非常亲,但当涉及到重大利益时,却选择了对簿公堂。近日,在黑龙江省虎林市就发生了一起姊妹因房屋买卖合同不太明确而产生纠纷,并诉到法院。2012年11月15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李芳将位虎林市曙光街道文化委刘峰名义下的房屋及房屋所有权证返还给五原告。

   姐姐李英和刘峰于1962年登记结婚,二人生有四名子女,即刘一、刘二、刘三、刘四。李芳是李英的妹妹。1992年,原告的丈夫刘峰单位虎林市劳动局集资建房,刘峰在被告李芳处取走41300元。1993年楼房建成后,原告刘二一家在此楼房中居住。1994年4月2日,刘峰为被告李芳出具了1份收条。内容为“收条,收人民币4万元整。另外300元厦子款和300元有线电视款及93年取暖费700元,李芳也在当时交给我,已交劳动局,有证据不在4万元内。此款由93年3月起到同年11月先后由李芳、李杰分别给我的。有时李芳姐李英也在场。款项原系李芳要购买我现住平房。因我有病不能睡床同李芳和劳动局盖的楼房换着住。因单位综合楼后来有规定,不准换,后李芳也不同意购买我现居的平房,因此先后交给我的4万元人民币应退给李芳。先后交给我的款项我都及时交给了劳动局集资盖楼了,有凭证。此据:刘峰1994年4月2日。”

    2000年以后,李英的孩子刘二搬出,由李芳将该房对外出租至今。2003年11月18日,刘峰对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007年3月16日,刘峰去世。2011年末,刘芳要求过户时,因自己不能出示房屋买卖协议且其姐姐和四个孩子未到齐而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姐姐李英认为此房屋应归自己和四个孩子的共同房屋,故其与四个子女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妹妹李芳立即返还房屋和房照,并返还租金15000元。

    在诉讼中,被告辩称:首先本案争议的房屋系被告出资购买的房屋,且该房屋现始终由被告占有使用,原告根本无任何的依据要求被告予以返还。因本案争议的房屋系被告于1993年通过刘峰(原告李英的丈夫,其余原告的父亲),顶替刘峰所在单位虎林市劳动局购买的集资楼,因当时刘峰所在单位是以单位职工名义建集资楼,无法出具被告购买房屋的票据、合同等手续,所以被告将购楼款交给了刘峰,由刘峰以自己的名义代买了本案争议的房屋,由刘峰给被告出具了收条购买收具,证实了该楼房的实际购买人为被告,五原告对本案争议的房屋根本就不享有任何的权利。其次,原告所诉的事实与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且无任何的依据。因被告与原告系直系的亲属关系,被告虽以刘峰的名义购买了房屋始终未办理更名过户,但该房屋自购买后的占有、使用、管理等全部物权均由被告享有,而原告在该房屋购买至今仅20年的时间里,因明知不属于原告所以根本就没有主张过该房屋属于他们,现之所以恶意起诉被告预谋侵占被告的房屋,完全是认为刘峰已经去世死无对证,原告可以达到恶意侵占被告房屋的目的,该恶意目的显然是不能成立。在诉讼中,法院组织双方多次调解,因双方争议分歧太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本案原告李英的丈夫刘峰原系虎林市劳动局局长,购买了本单位的集资楼,并在2003年11月18日取得了房照,合法取得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刘峰去世后,五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有合法继承的权利。被告称争议房屋是其以刘峰的名义购买,但从刘峰给被告出具的收条可以看出,刘峰清楚的表明了收取被告的4万元是被告要购买刘峰的平房,而不是购买楼房。刘峰因有病不能睡床用劳动局的楼与被告要购买的平房换着住,并不是把楼房卖给被告。后单位不允许换,被告又不同意购买平房,4万元应退给被告,在没退的情况下,双方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定争议楼房就归被告所有。被告在原告主张楼房权利时拒不返还,已侵犯了原告的物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房屋租金15000元的问题,因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