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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建房坠亡 房主赔偿四万
发布时间:2012-11-15 13:33:52


     本网讯(熊涛)   男子在没有查明施工人有无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的情况下将自建房发包给他人承建,因选任过错对施工坠亡人应承担责任。近日,江西省永修县法院白槎法庭判决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向四原告赔偿因死者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两万余元。  

  2011年7月,被告张志超准备在本村自建一栋两层砖混结构住房,便找到本村村民郭仁,双方口头约定将房屋发包给郭仁来承建,建筑材料由被告提供。被告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的价格向郭仁支付工程价款。之后,郭仁找来一同做泥工的朱华以及另外两个工友。四人约定所得工钱报酬四人平均分配。2006年11月21日下午,在施工过程中,朱华站在二楼放砖的木架上做泥工,因木架突然断裂,朱华从架子上摔下导致头部受伤,在送住医院的途中死亡。之后被告向死者家属支付了六千元丧葬费。另查明,死者出生于1964年2月9日,为农业户口。郭仁、死者等四人在承建被告房屋过程中,均未取得建筑工匠从业资格。

    法院认为,被告为自建房屋,将该房屋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村民郭仁施工,双方口头约定工程价款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计算,郭仁请死者朱华和另两人共同完成建筑施工,且平均分配劳动报酬,被告对此没有提出异议。郭仁等四人按被告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和劳力完成建筑施工工作,被告按工程量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向四人支付劳动报酬,该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关系。另郭仁、死者朱华等四位承揽人均无建筑工匠从业资格证,被告在没有查明的情况下而将房屋发包给该四人承建,被告选任有过失。对本案事故的发生,被告有一定的过错,对死者因死亡而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被告提出死者死亡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意见,法院认为,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死亡,事故后果都会给家属带来无尽的伤痛和悲哀。原告主张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认为诉请适当,予以采纳。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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