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白为平)
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生效,被告李某返还其持有的原告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财务专用章,于判决生效时立即履行。
被告李某原为原告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被告段某原为原告的办公室副主任。2012年2月21日,被告李某得知原告将召开股东会对公司人事将作重大调整,遂指示段某将原告及其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财务专用章拿走,段某将上述证照交给了李某。2012年2月22日,原告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如下决议:免去李某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日,原告召开董事会,决定免去段某办公室副主任职务,责令其交出公司印鉴、证照和相应文档。被告认为,其已经将原告公司的有关证照移交给了公司的实际权力人姜某,有交接清单为据。原告只得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交出非法执有的原告及其分公司的有关证照。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召开了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了免除两被告职务的决议后,被告李某应将其持有的原告及其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财务专用章交还给原告,但被告李某拒不交出,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经营。被告段某系被告李某指使将两公司的有关证照带走,并将上述印照交给了当时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故可免除其返还印照的责任。被告李某辩称,其已经在原告起诉前将有关证照移交给了姜某,姜某是原告的实际控制股东,并提交了移交清单,因被告李某不能证明移交清单的真实性,即便移交清单是真实的,也不能免除其应将公司证照予以返还的民事责任。被告李某拒不交出原告及分公司的证照,已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其应将上述证照予以返还。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李某不服,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