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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兄弟结伙盗矿均获刑
发布时间:2012-11-15 14:55:58


     本网讯(甘克岁)   利用为他人拉矿之便,途中偷卸出售获利。近日,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五被告人犯盗窃罪,其中,陈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陈锋、陈专、陈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500元;陈科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元。

  陈江等五被告人均是该县巴马镇赐福村人,且是堂兄弟,均是以货物运输为业。2010年10月,南宁老板陈永到五被告人所在的村开发钛铁矿生意,考虑到陈江等人是本地人,为了以后的生意能够顺利进行,决定聘请五被告人为其拉矿。2011年7月中旬,被告人陈江分别与其他四被告人电话联系,商定利用为陈永拉运钛矿之机,在途中将钛矿偷卸部分占为已有。同年7月14日,被告人陈锋、陈科、陈专、陈辉利用为陈永运矿往巴马县城销售的机会,在途经该县酒精厂时,各自分别多次将车上拉运的钛矿偷卸一部分到等候在此的陈江车上,其中陈锋共偷卸钛矿4吨,陈科共偷卸钛矿2吨,陈专、陈辉各共偷卸4吨多。总共偷卸钛矿14.77吨,价值8637元,后销售赃款6900元平分。案后,五被告人将所获赃款全部退给被害人陈永。

   法院审理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五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均是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主动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均主动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况,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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